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启检民公[2020]3206810000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康、潘瑶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19号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13-83359921
联系人: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