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存在违规、违法侵占、圈占包括农用地在内的土地的现象。认定实践中的侵占、圈占土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要就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即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但在认定本罪时,以下两种情况下如何定性,需要探讨。
1.非法占用农用地但不改变用途的认定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行为上要求非法占用并改变土地用途,但实践中存在非法侵占大量农用地,但不改变其用途的现象。这种情况下能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虽然也是非法占用,数量较大,但由于没有改变土地法定用途,没有造成农用地的大量毁坏,其实质更主要是一种侵犯农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所以不宜认定构成本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更合适。
2.合法占用农用地但改变用途的认定
除了不改变用途的非法侵占农用地现象外,对那种以承包、承租等方式合法占用农用地后改变其用途的现象又该如何人认定呢?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合法根据,但由于改变土地用途没有合法根据,实际形成了“占”合法“用”不合法的现象,如果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其行为就严重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即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秩序,应当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