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施司法为民的工作中,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均须述职述廉述法。
第二章述职内容
第三条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第六条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第三章述廉内容
第七条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第八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贯彻执行机关党委的决议、决定情况。
第十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资金管理、重点项目、人事任免等事项上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章述法内容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学法内容包括: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
(二)依法治国理论基础知识;
(三)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五)新颁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十三条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要有计划地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织法制讲座。
第十四条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在干部培训中开设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根据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统一要求,每年度安排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进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年度述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将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所分管部门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除依法追究领导者本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组织实施。
第五章要求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或年度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后,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撰写本人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对于干部群众反映突出、出现信访或有信访苗头、组织掌握的事项须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要围绕德、能、勤、绩等内容,每年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述法的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评先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经党总支调查核实,发现有诬陷情况的,及时予以澄清。如认定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调离、停职检查或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存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纪委处理。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